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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教学管理 提高教学质量——经济学院近日拟出台一系列教学管理条例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11-03-26 点击数:

为了明确教学工作职责,规范本科、双学位和研究生教学的各个环节,提高学院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,逐步实现本科、双学位本科以及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教学管理科学化、规范化,经济学院历经3个多月的调研、讨论、修改,制定了一系列教学管理条例,这些条例是在《厦门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分暂行办法》、《厦门大学本科教学基本规范(试行)》以及《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》、《厦门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基本规范(试行)》等学校相关文件的基础上,针对目前经济学院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,共有13个文件,分别对任课教师、教研室主任、教学助理、教学秘书、本科生和研究生作了明确规范,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。

为了严肃教学秩序,强化教学管理,经济学院专门成立本科教学部、双学位本科教学部和研究生教学部,统一全院教学管理。条例规定,教师不得任意停课、调课,或请他人代课;教师应定期在教师工作室或教室安排答疑时间;每学年的长学期,正教授必须为本科生完整开设一门56课时的必修课或选修课;每门课程每周不能集中上课,须分两个不同的单位时间错开授课;期中、期末考试试题不能由教学助理代出考题和印刷试卷。条例还针对学生开学报到注册、缴费、课堂纪律以及考试等作了明文规定。

条例突出了教学考核结果同奖惩挂钩的原则,实行一套以学生测评为主的教学评价体系。每学期每位学生将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测评。同时,学院将聘请院内外离、退休教师组成督导队进行不定时检查。学院对教学特别优异者,将授予“优秀教学奖”荣誉称号,并给予奖励。同时,教学测评不合格教师将延缓其职称评定或重要岗位评定,一个聘期内有三门次课程综合测评不合格将不再聘任。条例对教学助理也实行了以学生测评为主的评价体系,并将测评结果与教学助理津贴挂钩。

上述一系列教学管理条例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教学管理,提高教学质量,充分体现了经济学院从严治院、严格教学纪律的决心,也是立足于创建世界一流经济学科而推出的新举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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